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王屬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呈祥 即 秦禾 商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99元(計算式:121,981-68,182=53,79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