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 黃宏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84││├──┼──────────────┼──────────────┼───┼───┼───┤│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6││├──┼──────────────┼──────────────┼───┼───┼───┤│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25││├──┼──────────────┼──────────────┼───┼───┼───┤│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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