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富比帝王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元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貫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0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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