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小字第779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及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雖辯稱業與原告達成還款協議,原告請求之金額
有誤云云,惟其未能舉證說明之,且依被告所提出之還款承諾書
上所載之金額,顯與原告請求之金額相符。被告既尚未清償,仍
負有清償之責,是原告自有權提起本件訴訟,以確定債權金額,
被告所辯顯屬無據,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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