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薛美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1,92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