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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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繼盛 被上訴人 朱逸邨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於第二審他造當事人或接充當事人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既非第二審之他造當事人,亦非接充當事人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