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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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79號

原告 周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幅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 林答 之繼承人」,未具體載明被告「林答之繼承人」究為何人,及其等之住居所,以供本院判明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難認其起訴已符合法定程式。原告應提出林答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且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如林答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02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分,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提出被告被告林幅、 周家慶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改名、遷址之情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六、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應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七、具體敘明所主張之分割方案,並於地籍圖上繪製大略位置。

八、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前述資料,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本院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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