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10號上訴人 楊麗君 被上訴人 蘇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2,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