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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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廖子文

林倢伃

黃桂香

毛馨瑛

余瑞雲

郭麗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楊啓男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被告 呂欣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楊啓男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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