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林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裁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於109年9月2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9年10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黏貼在本院公告處,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87276-311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5787-1115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