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宇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淳鈞 被告臺南市第127期 佃西 (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