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欣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湘 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4,7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