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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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46號抗告人 陳進鎡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0年度婚字第50號離婚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110年6月8日本院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蕙蘭
法官彭振湘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