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聰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聰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聰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在案。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0年5月3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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