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129號債權人加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曉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莉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或經債務人簽章確認之估價單或請款單。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完工驗收」之書面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內容須釋明工程已完工驗收,請求給付餘額款明確金額)。
四、請提出債務人徐莉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