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大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面額為新臺幣仟元紙鈔(編號BT089881VD、FP010297XE)貳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大明前因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02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紙鈔2張,係屬偽造之通用紙幣,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通用紙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02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面額為1,000元之紙鈔2張,經鑑定結果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之民國93年9月14日公函、扣押物品清單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