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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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利用電腦作為遊樂機具,並提供線上遊戲及單機板遊戲等軟體,以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方式,供不特定之顧客娛樂使用應予補充外,所認定之其餘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證人黃秉和之證言、現場臨檢紀錄表、合約書影本各一份、現場照片二張、臺灣南投地方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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