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郭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