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謝素月
訴訟代理人  梅蓉珠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625元(公告現值75元/平方公尺×
8150平方公尺×1/2=305,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