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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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謝素月
訴訟代理人 梅蓉珠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625元(公告現值75元/平方公尺×
8150平方公尺×1/2=305,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