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26號聲請人瀅鎰鎖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 文瑞 代理人 吳旻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瀅鎰鎖業有限公司蔡│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100年5月1日│222,142元│AA0000000││││文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