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代理人 林郁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3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0年1月5日│30,618元│DR0000000││││ 司曾盛烘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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