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 莊呂璧如 即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教養院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教養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12月20日經台南縣政府以八四府社福字第205012號設立許可,並向本院聲請於85年1月20日准予登記(見登記簿第21冊、第5頁、第317號)。茲因配合行政區域名稱變更,經臨時董事會第4屆第6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4條條文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且經報請台南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業據其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100年7月31日之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台南市政府100年8月16日府社身字第1000614893號同意函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亦函覆同意備查,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