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詠涵被告即受刑人胡建訓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胡建訓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詠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建訓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胡詠涵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胡詠涵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元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審核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8月26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胡詠涵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答覆執行拘提未獲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受刑人胡建訓及具保人胡詠涵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電腦查詢資料及受刑人胡建訓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胡詠涵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