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04號原告 吳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家榮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