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70號聲請人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嵐伸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相對人嵐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本件相對人究係 吳健暉 抑或 吳健輝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