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42號
聲請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代理人 陳威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聯邦商業銀│100年12月14日│21,000元│UI0000000│││有限公司│行仁愛分行││││││章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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