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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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1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經本院於96年04月18日裁定駁回,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7內補繳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6年0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