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結婚證書及被告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