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5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報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並請一併更正相對人之姓名。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