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