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龍標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冠志
陳冠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7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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