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明定
周聰明 周鴻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秀琴林周玉秀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1,616,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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