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賢達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賢達選任辯護人邱群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