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0年度羅簡字第57號民事判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位於宜蘭縣○○鄉○○路○○○號之房屋,租期自八十
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二萬五
千元,押租金五萬元。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一日止,被告均未
給付租金,計五個月租金十二萬五千元,扣除押租金五萬元及被告已返還之二萬
二千元,被告仍應給付原告五萬三千元。
三、法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
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證據以供本院參酌,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聲請供
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謝佩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路○段二五八
之五十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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