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七八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伍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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