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一五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貳佰壹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陸仟參佰伍拾柒
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貳拾貳元
,折合新台幣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尚欠新台幣
參仟陸佰伍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