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7年度重簡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簡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高安澤 即興泰工業社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川
  原   告 盛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盛
  原   告 乙○○
        丁○○
        丙○○○工業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樹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張文進
         蘇千祿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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