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簡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高安澤 即興泰工業社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川
原 告 盛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盛
原 告 乙○○
丁○○
丙○○○工業有限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樹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張文進
蘇千祿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