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
萬九千五百九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路○○○號八樓之七房屋,
係屬原告管理之「甲○○社區」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社區規約之規定,
各住戶均應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之費用,惟被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