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五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附表:
一、六合彩簽單四張。
二、傳真簽單二張。
三、傳真機一台。
四、錄音機二台。
五、錄音帶二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