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九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安非他命(毛重0˙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補充:(一)被告經警
查獲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
書一份附卷可稽。(二)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七月,於八十八年五月一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