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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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10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蔡永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聲請人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或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