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嘉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宏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06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