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上訴人鑫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雅惠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被上訴人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