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04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李文德 、 蔡松 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為蔡松「青」或蔡松「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04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李文德 、 蔡松 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為蔡松「青」或蔡松「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