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香港商.鼎茂有限公司(MXINDUSTRIESLTD.)
XROADCENTRAL,CENTRAL,HONGKONG法定代理人 張妙如 被告錄頂座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⑴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1,000元,⑵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230元,參照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1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為1美元折算新台幣29.94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5,746元(計算式:29.94×19230=57574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共計新臺幣786,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8,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