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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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05號聲請人先鋒瑞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黃麗枝鋥祥工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敘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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