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書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書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書瑋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胡書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