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楊佳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以民國99年5月24日乙○兆厚98蒞3085字第9796號函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並於99年5月25日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就原協商合意之事實,與法院認定之事實不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院不得為協商判決。為此,爰撤銷本院於99年5月25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怡瑜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