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五號、第八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坦承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並有卷內各證人指述可資為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又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此情形下為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刑罰之執行,顯有逃亡之相當之可能性,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綜合上述,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廖健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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