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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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8號原告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4之1號2樓,此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本件雖經調解,但未經本案言詞辯論,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游育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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